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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陈*春)
日期:2024-02-06 11: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平送字〔2024〕第3303262300771903号

陈*春,性别:女,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124,于2023年12月20日15时06分,当事人驾驶号牌为RA83235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镇前街与104国道交叉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公交决字[2024]第3303262300771903号(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吴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