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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高*华)
日期:2024-02-06 15:1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高*华 身份证号码:330325********424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月15日9时55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无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行至马屿镇中路马岩农贸市场附近处,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罚款。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