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身份证号码330************4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03日19时07分许,你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AFEB641X98597790)的燃油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嘉县县桥头镇壬田大道路段处时,被路检民警查获。当日经对你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7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AFEB641X98597790)燃油二轮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50号)、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