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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标 (身份证号码342128********2258 ):
你于2023年12月15日20时47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198966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2月15日20时4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F6672L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仙岩仙竹路高速桥下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