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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才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3-01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方*才(身份证号码:362330********5853):

你于2024年01月15日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加装射灯)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66985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15日10时29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G2Y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瓯海大道与宁波路交叉口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加装射灯)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确认书、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