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久,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522424********3614,于2024年01月01日13时10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LC6PCKBG6E001863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郭溪街道温瞿西路1102号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你罚款4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我单位于2024年02月29日依法作出330304230133874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人:翁警官、王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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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