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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翁*弟)
日期:2024-03-13 17:2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翁*弟,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015,于2024年01月03日09时3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X11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瓯越大道与仙竹路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17年02月28日)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翁*弟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强制报废浙CX1123普通二轮摩托车;翁*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收缴,强制报废浙CX1123普通二轮摩托车。

我单位于2024年02月18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3562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金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