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智(身份证号码330325********6748):
你于2024年01月27日实施了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199975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7日15时26分,号牌为浙C5TX00的小型轿车在瞿溪街道豪达路194号处,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 0577-86266697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