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林*坤 身份证号码:330381********7532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8日15时4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M589C的小型轿车行至瑞枫线38公里700米,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改变车身颜色);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加装前唇、改装排气管)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处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交通监控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