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450224********203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2月24日17时00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C5W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至平阳县昆阳镇平瑞路与车站南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潘*文违法行为发生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拟对潘*文依法作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身份信息、驾驶证核查记录、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