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顾*平 身份证号码: 330124********3917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31日15时11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YHZ05405J721067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坑邮电路(平阳坑沿江西路到平阳坑市心街),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材料、电话通知记录、邮政物流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2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76722,联系人:王警官、麻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高楼镇高楼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