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330304********1538):
你于2024年02月28日21时30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2020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公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2月28日21时30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8X222的小型越野客车在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城南立交桥下东向西方向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0分,你因以上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有关规定,该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请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将依法公告作废。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