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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快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3-25 11: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快,(330326********6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5日13时24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WS19065379)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郑林西路名博机械厂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5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现场照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车辆类型鉴定报告、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核查信息、人口核查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查询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单结果为5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 吴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