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田(33032919******6637):
于2024年01月25日13时4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G3895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408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血液值:6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603D)违法行为,被我队查处,我队与2024年03月14日根据事实已作出处罚。现通知你携带以下证件与证明材料:
1.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2.车辆强制保险单:
前往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之规定,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处理。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