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4〕第3303262300777234号
陈*银,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5********3913,于2024年01月09日10时21分,当事人驾驶号牌为RA70171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海大道平阳县万全镇榆垟社区榆茶路口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公交决字[2024]第3303262300777234号(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吴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