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仲,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500234********575X,于2024年01月04日09时46分,驾驶车架号为L2BC58213MN434764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蛟凤北路辽东西路处,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0条第5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款5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44501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