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敏(身份证号码330302********5913):
你于2024年1月16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驶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47572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1月16日10时13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路城南立交桥旁处驾驶牌号为LC555982的电动自行车实施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