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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叶*龙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4-10 15:5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叶*龙(3303231*******3138):

你于2024年01月29日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39914662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翁垟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9日00时1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3ZFJK10XLA702857)行至乐清市辖区翁垟街道柳翁线南阳东路162号前地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 :221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记录、血液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及公安民警的当场查获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血液酒精含量:221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获取驾驶证)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 ,记18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你实施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2817122,联系人: 陈警官、卢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