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申(身份证号码330321********7837):
你于2024年03月25日15时03分驾驶车辆号牌无车架号码XY2009152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3560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25日15时03分驾驶车辆号牌无车架号码XY20091521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临江西路243号前处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拍摄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明。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处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