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初(330326********3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金*初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2月02日20时33分,金*初驾驶车架号为(SS18071415)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140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64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金*初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处罚前告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酒精检测呼气单、车辆鉴定意见书、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金*初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金*初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