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身份证号码42022219******1418):
你于2024年1月25日19时45分许,驾驶浙CQP679号轻型栏板货车,在S10温州绕城高速2公里750米(黄华方向)处,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代码6086)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2)、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644)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33550331000028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3032433001049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代码1002)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对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收缴浙CQP679号机动车,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代码1644)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记6分。以上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收缴浙CQP679号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在发布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浙CQP679号机动车的处罚有权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