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身份证号500241********471X):
本单位于2024年03月08日受理的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08日10时08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磨损,停车场放车单号为0924865)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双岙西路丽龙园区附近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WS212摩托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44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4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