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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4-17 09: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330326********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黄*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16日21时04分,黄*驾驶车牌号为浙CH558A小型普通客车,在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227号前路段处,实施上道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25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处罚前告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检测呼气单、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的处罚,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实施上道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700元,记13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黄*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项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