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贵(身份证号码5202031987****3518):
你于2024年03月19日20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S7E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梧慈路117号前,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7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2916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19日20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S7E2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梧慈路117号前,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7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文书送达证明、血液样本提取笔录、人口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温医大中心【2024】毒鉴字第1362号、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视听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70元的处罚,记13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