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身份证号码330304********9617):
你于2024年01月20日01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96NS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瓯越大道铁路桥下,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19040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四中队(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1月20日01时5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96NS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瓯越大道铁路桥下,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65毫克/100毫升,2023年7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处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65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022601176925号)打印件、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031795;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6797130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