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理(3303231*******1237):
你于2024年01月29日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699034631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柳市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9日17时5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D53Z6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柳市柳白路上五宅村路段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涉案车辆车架号拓印件、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号牌为浙CD53Z6轻型栏板货车。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1781602,联系人:梁警官、吴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