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身份证号码362425********1216):
你于2024年03月06日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还实施了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扣留LW157050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09998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二中队(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接受处理,2024年04月22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09998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þ 1.身份证, ¨ 4.保险单,
¨ 2.机动车驾驶证, þ 5.购车发票,
¨ 3.机动车行驶证, þ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三大队二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