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油(330327********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9日10时13分,你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龙港市世纪大道与人民路路口处,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拾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提出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