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林*富 身份证号码:330328********341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07日20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44VA4的小型面包车行至仙降街道横街村,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7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5010678 ,联系人: 卓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