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4*******0677,于2024年03月13日13时20分许,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HY16011417的电动三轮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104国道与张堡北路交叉口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03月21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HY16011417的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5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4月17日依法作出编号为330324******4440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联系人:潘警官、郑警官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