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覃*龙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4-25 17: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覃*龙(身份证号码522627********0014):

你于2024年03月01日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003865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01日20时20分,驾驶号牌为浙CE722G的小型轿车在瓯海区郭溪街道三号路与任桥街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5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送达方式确认书、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二千元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二千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