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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陶*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4-25 17: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陶*(身份证号码:342923********4814):

你于2024年03月04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2083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04日16时25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X27T3(实际车牌为浙C3S0E0,车架号为LSGJA52U99S059844)的小型轿车在娄桥街道瓯海大道与秀浦路交叉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X27T3)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资料、其他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CX27T3)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100元,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浙CX27T3)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到湖南省池州市车管所/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