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送字〔2024〕第3303002100775975号
吴*,性别:男,准驾车型:D,驾驶证号码:522623********2839,于2021年09月10日18时10分,当事人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3M9B0003235)行至平阳县水头镇蒲潭村蒲尖山隧道东侧口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查,当事人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02100775975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3619647,联系人:薛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