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4] 第3303262300777083号
段*利,性别:女,准驾车型:无,档案编号:无,驾驶证号码:142225********5021,于2024年01月03日12时18分,段*利驾驶号牌为P881078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42号处,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 第3303262300777083号(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段*利公告送达。限段*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 联系人:张警官 许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