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荣(身份证号362330********2412):
你于2024年01月16日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8092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温州市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
现查明你于2024年01月16日15时46分,驾驶车牌号为OH160201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百里西路复兴大厦前附近处实施了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8597310 联系人:吴警官 伍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54号交管局一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