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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来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4-30 14:4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来(身份证号码360************0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08日13时10分许,你未携带驾驶证、不戴安全头盔饮酒后(呼气值:4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牌号为浙KBG40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永嘉县桥头镇黄堡村路段处时,被路检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核查,车牌号为浙KBG40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浙江省丽水市车辆管理所注销。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对你作出: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270元的处罚,记1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