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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钱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4-30 14:4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谢*钱(330324197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 2024年04月09日12时27分许,你未戴安全头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车架号为DM17111442)的电动三轮车行至永嘉县沙头镇上路垟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日经对你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4年04月09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DM17111442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106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7277116

联系人: 郑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沙头交警中队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