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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4-07 09: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余*,身份证号413026********39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2月04日10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D862M9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苍南县钱库镇新安工业区1号前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告知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577—64663456       联系人:黄警官 高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迎宾路27号

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站中队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