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522623********28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09月10日18时,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6PCK3M9B0003235)行至平阳县水头镇蒲潭村蒲尖山隧道东侧口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你存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身份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第330326420210000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2)浙0326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你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号
联系电话:0577-63619647,联系人:薛警官、叶警官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