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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铖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13 11: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铖,(330326********1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3日22时53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7A2F5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水头镇金山北路高架桥下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5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