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柯*华 身份证号码:420222********611X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10日17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闽C1WW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28国道—4078公里1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作出两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及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闽C1WW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你实施驾驶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两年内不得取得驾驶证及罚款45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闽C1WW6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