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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超(412902********4213):
你于2024年04月07日19时48分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3944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4月07日19时48分驾驶无车号牌,车架号为LXDTCJP01RX030127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鹿翔路农贸市场前处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你与机动车的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103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50元的处罚,记19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1050元,记19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河南省南阳市车管所或者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