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0314):
你于2024年04月17日10时23分, 在会展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279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4月17日10时23分,驾驶号牌为浙G7989S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展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0 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 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分)。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 1 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130084 邵警官031329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4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