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361128********11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24日23时10分许,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XN371”无号牌的车架号为LAEF6GC89J8YP5562的燃油二轮车辆,在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江屿云庄前路段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2024年4月1日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你驾驶的车架号为LAEF6GC89J8YP5562的二轮燃油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经查,浙CXN371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5XDE1Z4XM6034171,发动机号为DKTM7A5760C,与你驾驶的二轮燃油车上的车架号为LAEF6GC89J8YP5562不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921号)、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浙CXN371”予以收缴,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浙CXN371”予以收缴,并作出:罚款2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