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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向*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5-17 14:2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向*(身份证号码422827********075X):

你于2024年03月22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03373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六中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22日22时04分,驾驶悬挂着“浙CKQ008”的号牌车架号为20218694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瞿溪街道三溪路与河南东路交叉口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3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涉案车辆照片打印件、涉案车辆悬挂的号牌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涉案人员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4]技鉴684号鉴定意见书、温公交(四)鉴告字[2024]第0023694号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军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5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2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4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2分,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1000元的罚款,并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到温州市车管所或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你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公告期满五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翁警官 警号031756;王警官 警号033742;

联系电话:0577-8626669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中汇路599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