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刘*良 身份证号码:412725********5438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12日08时59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赣G71N0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径京福线罗山大道路口处,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及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赣G71N0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及罚款420元的处罚并收缴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赣G71N01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