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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崔*好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17 16:2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崔*好(340323********3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20日20时35分许,你驾驶车号牌为皖CD256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京岚线京福线-1895公里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加油站前路段处时,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KG,实际载质量:68370KG,超载39.5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