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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昌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17 16: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昌(350583********60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14日20时48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WC2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江北街100号附近地段处时,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限期至2020年03月);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03月);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你的驾驶证资格为C1与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记1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胡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