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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公安(分)局关于拟对王*存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5-20 10: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存(430626********5216):

本单位于2024年04月12日受理的王尤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4月12日00时29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Y18V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瓯海大道建中街路口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你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网上查询记录、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第3303042301160215号决定书网上打印件、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医大中[2024]毒鉴字第1738号)、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十日的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茜茜、王思翰,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