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辉,(330326********21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您于2024年04月09日20时15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2017083723)途经平阳县麻步镇新河西路44号前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为5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现场照片、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700元,记6分并处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